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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向子良与向利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子良,向利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向子良,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向利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向子良与被告向利平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向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