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向子良与向利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子良,向利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46-1号原告向子良,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向利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原告向子良与被告向利平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向孙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