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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沣海洋重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季金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华沣海洋重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云,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云,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金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市邗江区方巷镇黄珏工农村16号。法定代表人卢金桃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恒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仁丰里99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柏芳,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市长城医疗器械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通达路。法定代表人耿龙松,职务不详。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华沣海洋重防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扬州金猴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扬州恒康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长城医疗器械厂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176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