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锋与王天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王天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55号原告:郭锋。委托代理人:何泽华,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锋与被告王天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