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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十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