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2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9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建川、陈嘉丽,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崔建川、陈嘉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长期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累计投注金额100多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显著轻微;且被告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目前已找了一份正式工作,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基本符合事实,但以此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