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市中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19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市中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你行62XXXX59账户存款2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