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玉仓与崔孝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崔孝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玉仓,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孝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仓与被告崔孝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仓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仓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仓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