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0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冼志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冼志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外沙。投资人冼志康。被告冼志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下称半岛歌舞厅)、冼志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半岛歌舞厅、冼志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收录了《两极》等MTV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两极》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音集协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半岛歌舞厅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冼志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2.《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光碟复制品,以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和内容。3.《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封面及封底、歌曲目录,以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4.(2014)粤广南方第081262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以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5.(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39号公证书(附光盘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6.委托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一张(号码283××××0460,金额1000元)、半岛酒店KTV消费帐单一张(金额360元)、机票六张(金额5952元)、住宿费发票一张(金额501元)、餐饮费发票二张及票据一张(金额555元)、停车费发票一张(金额10元),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除了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外,其他费用由顺德二十多家经营场所(包括本案被告在内)平均分摊,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我国企业登记法定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内容及形式合法,证据2、3载明了出版公司和版号,是合法出版物,内容及形式合法,证据4、5均是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出具的文书,内容及形式合法,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证据6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因原告未提供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证据6中的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票据即半岛酒店KTV消费帐单、取证人员机票,与证据5相佐证,来源合法,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6中的其他票据,因不能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相关业务活动。《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20张光碟,收录了《两极》等MTV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封底载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专辑歌曲目录在每页下方均载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原告中国音集协(合同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乙方)在北京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一条定义解释1.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签署地:北京”。2014年,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办理了相关证明手续,并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出具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2014年7月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前往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广东省佛山市相关卡拉OK经营单位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7月27日晚间,该公证处公证员李德新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芮晓旭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梁维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外沙上华路口(葛岸北闸外沙工业区1号),店面标示为“半岛歌舞厅”,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场所的标示进行了拍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一起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V306”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对林华杰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梁维斌在该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下列九十九首歌曲:《分手快乐》、《宁夏》、《可惜不是你》、《燕尾蝶》、《丝路》、《明明很爱你》、《不想睡》、《彩虹》、《两极》、《喜悦》、《心太软》、《伤心太平洋》、《依靠》、《天涯》、《浪花一朵朵》、《对面的女孩看过来(任贤齐)》、《哭个痛快》……。林华杰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梁维斌取得了票面号码为:K140727007的《半岛酒店KTV消费帐单》一张和名片一张。公证员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2014年8月5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39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消费帐单、名片、照片、证物袋内所封存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360元。庭审中,对(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39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两极》(以下简称为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获得授权的作品《两极》(以下简称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现场播放,经比对,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故事情节一致。原告主张7000元经济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360元以及包括本案在内的三十件相同被告相同案由同日立案的案件中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另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冼志康,企业住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外沙,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娱乐。本院认为,本案是MTV音乐电视作品侵权纠纷案,双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问题。首先,原告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歌曲《两极》MTV音乐电视作品。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正式出版物,显示该专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该专辑内载明《两极》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两极》的著作权人。第三,本案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故在本案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动续展,原告中国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因此中国音集协的权利来源合法,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被告半岛歌舞厅在其经营场所放映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半岛歌舞厅未经中国音集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被控侵权MTV音乐电视作品、供其进行放映。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因此,中国音集协要求半岛歌舞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受到的具体损失及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判定被告半岛歌舞厅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600元,对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半岛歌舞厅是由被告冼志康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故被告半岛歌舞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告冼志康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停止侵权,立即从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外沙的“半岛歌舞厅”内使用的歌曲点播机曲库中删除MTV音乐电视作品《两极》;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冼志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半岛歌舞厅、冼志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锋代理审判员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