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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全根与提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根,提运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刘全根,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学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提运喜,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刘全根诉被告提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正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全根的委托代理人孙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提运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全根诉称:刘全根与提运喜系师徒关系。2004年,提运喜因生活困难,请求刘全根暂时将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新村X栋X-X-X号的房屋(现门牌号为治淮新村X栋X单元X楼中户,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XXX号)借给其使用。后刘全根要居住该房屋,要求提运喜返还遭其拒绝。虽双方多次协商,但提运喜至今仍占用该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提运喜返还其所占用的涉诉房屋;结清涉诉房屋从使用之日止返还之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等);提运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刘全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刘全根身份证。证明刘全根主体资格。2、提运喜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提运喜主体资格。3、房地产权证。证明提运喜所占有的房屋系刘全根所有。4、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刘全根对提运喜占有的房屋所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5、证明。证明房地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地址与现在地址系同一地址。提运喜既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刘全根与提运喜系师徒关系。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新村X栋X-X-X号的房屋(现门牌号为治淮新村X栋X单元X楼中户,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XXX号),产权归刘全根所有。2004年,提运喜因生活困难,请求暂时使用刘全根所有的涉诉房屋。后刘全根要提运喜返还该房屋提遭拒。虽双方多次协商,但提运喜至今仍占用该房。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案中,经刘全根同意,提运喜使用刘全根的房产,系合法的占有;在刘全根要求提运喜腾退房屋后,提运喜对房产的占有就是非法占有,刘全根有权请求其返还。因此,对于刘全根要求提运喜返还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提运喜居住房屋所产的费用的问题。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提运喜在使用涉诉房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提运喜来负担。因次,对于刘全根要求提运喜结清其居住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提运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新村X栋X单元X楼中户(原门牌号为治淮新村X栋X-X-X号,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XXXXX号)的房屋,迁出房屋时保持该房内门、窗等设施完好;二、被告提运喜在腾退房屋时一并结清因居住该房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提运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