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士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奎,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家华,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沈小侠,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陈哲柠,男,200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沈小侠,系陈哲柠母亲。被执行人:陆殿坤,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575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奎、王家华、沈小侠、陈哲柠与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陆殿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已将该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