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秀凤与贾大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凤,贾大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杨秀凤。被申请人贾大航。申请人杨秀凤因与被申请人贾大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贾大航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贾大航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