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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燕玉、谢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燕玉,谢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国,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谢燕玉,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被告谢燕霞,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枫亭镇和平村。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黄金洪、朱丽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十八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