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文进与贾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进,贾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林文进。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进与被告贾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文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进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乾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进撤回对被告贾乾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进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