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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林文进与贾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进,贾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林文进。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进与被告贾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文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进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乾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进撤回对被告贾乾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进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