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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培珍申请执行王彩霞、刘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珍,王彩霞,刘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珍,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德虎,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培珍与被执行人王彩霞、刘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彩霞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彩霞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欣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