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川生。委托代理人:梁勇飘,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上诉人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行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二审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多预交的1161.5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给惠州市中惠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志通审 判 员 赖锦荣代理审判员 黄宇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美静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