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李跃进,男,1958年4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刘艳红,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钰博,经理。原告李跃进与被告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进起诉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跃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