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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李跃进,男,1958年4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刘艳红,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钰博,经理。原告李跃进与被告刘艳红、陕西大川永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进起诉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跃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