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三喜与陆敏娟、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喜,陆敏娟,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王三喜。委托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敏娟。被告段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喜诉被告陆敏娟、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敏娟、段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喜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敏娟、段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喜撤回对被告陆敏娟、段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为2337元,保全费1644元,共计3981元,由原告王三喜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