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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来宾与尹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宾,尹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王来宾,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红理(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宠,居民。原告王来宾诉被告尹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来宾、委托代理人韩红理,被告尹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来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年初,双方合伙做生意,原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清算,被告共欠原告1058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每次都说还款,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分文。现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额的债务负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5800元。被告尹宠辩称,我不应该还钱。当时,原告夫妻二人在吵架闹离婚,我为了稳定原告的家庭关系才向原告打的105800元欠条。且欠条没有还款时间,也没有借款原因,当时原告说把户口本押在我这里,事态平息后把欠条撕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来宾与被告尹宠系朋友关系。2013年两人在本地和上海、青岛、北京等地从事手机、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因未能获取预期利益,双方产生矛盾。双方就经济问题多次进行协商。2014年2月24日,被告尹宠向原告王来宾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来宾105800元整(壹拾万伍仟捌佰元整)尹宠。2014年2月24日”。被告尹宠在该欠条的背面,还写明了算账明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尹宠向原告王来宾出具的欠条、原告王来宾向本院提供的录音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尹宠欠原告王来宾105800元,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被告尹宠辩称,其不应当偿还105800元,因为该欠条是被告为稳定原告的家庭关系才向原告出具的。虽然被告为此提供了一些手机卡与原告的房产证,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来宾欠款105,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被告尹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存灵人民陪审员  李兰香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文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