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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连合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合,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合,农民。被执行人李卫东,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合与被执行人李卫东的(2014)蓟民初字第12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负担受理费25元,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