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0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才发犯危险驾驶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501-2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5月27日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临刑初字第00501-1号刑事裁定,对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段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彦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