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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徐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徐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书记员 刘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