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士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士辉,(曾用名刘世辉),系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士辉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增辉、被害人门某某、卢某乙、被告人刘士辉及其辩护人苏轩炜等到庭参加诉讼。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2月28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刘士辉将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李某丙在文德乡文德村开办的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诈骗李某丙现金20万元。2、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刘士辉将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门某某,诈骗门某某现金40万元,后被告人刘士辉还给门某某6万元。3、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士辉通过人介绍,将事前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卢某乙在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开的忠民基金会,诈骗卢某乙现金20万元。4、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士辉将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张某,诈骗张某现金10万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士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士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李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增辉、被害人门某某、卢某乙提出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对被告人刘士辉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士辉辩称不是非法占有,不认为是诈骗。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刘士辉以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李某丙出资的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贷款20万元,案发前归还李某丙3万元。2、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刘士辉以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门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40万元,案发前归还门某某6万元。3、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士辉通过人介绍,以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卢某乙在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开的忠民基金会借款20万元,卢某乙向被告人刘士辉打款18.5万元,案发前归还卢某乙4万元。4、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士辉以伪造的曲阳县旧公安局家属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与张某签订协议,借款10万元,张某向被告人刘士辉打款9.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明,在曲阳县文德乡文德村开了一个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4月8日朋友韩某某带刘士辉找到李某丙,韩某某说刘士辉做生意资金周转出了点问题,要向其公司借20万元钱,他给刘士辉做担保人,刘士辉有房产证,刘士辉也说是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并拿出曲阳县旧公安局院3号楼3单元301的房产证作抵押,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使用期限是六个月。到了还款期限,多次向刘士辉催款,刘士辉说没钱。2013年1月18日找到刘士辉向他催要借款,刘士辉说没钱让宽限些日子,双方又重新立了合同,合同注明借款20万,期限三个月,还款日期是2013年4月18日。到了还款日期找不到了刘士辉。找到刘士辉抵押的房产处,见门某某也有刘士辉抵押给他此处房产的房产证,才知被骗。刘士辉案发前已还3万元。2、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合同证明,刘士辉以房产证作抵押于2011年4月8日向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期限六个月,批准人李某甲,担保人韩某某。续合同:刘士辉以房产证作抵押于2013年1月8日向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期限三个月。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李某甲、李某乙注册了久源投资有限公司,地点在文德村,公司的主要投资人是李某丙,法人是李某甲。2013年8月份久源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曲阳县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变更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归了李某丙。刘士辉向该公司借贷的20万元债权也都归李某丙。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开的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前的名字叫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某甲。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和久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转让,以前的债权债务都归他们自己。5、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证明,2013年8月28日,曲阳县久源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曲阳县华泰投资有限公司。6、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证明,2011年4月8日,刘士辉农行卡通过网银转账转入15万元。7、被害人门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2月19日,刘士辉、孙某、赵某、尤某等人找到门某某说刘士辉生意周转向门某某借款40万元,并以曲阳县旧公安局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作抵押,赵某、尤某作担保人,借款期限6个月,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2012年2月19日,刘士辉让门某某给刘士辉的农业银行卡转款30万元,让给刘士辉提供的另一张银行卡转款10万元,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用薛某的农行卡将款打到刘士辉提供的账号上。2012年8月19日协议到期后,刘士辉故意推脱拒不还款,后经担保人说合将房产转让给门某某,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了房屋转让买卖合同,规定十日内向门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刘士辉故意逃避至今未过户。案发前偿还6万元。8、证人赵某证言证明,给刘士辉担保在门某某处贷了一笔款,抵押了刘士辉的房产证,刘士辉的钱一直还不上,门某某他们商量好,把赵某的一辆福特两厢轿车让门某某开走,逼刘士辉还贷款。9、证人尤某证言证明,2012年2月份,赵某让尤某为他朋友刘士辉作担保在门某某处借40万元钱,刘士辉说抵押旧公安局家属院的一处房产。尤某、赵某给刘士辉作了担保。过了些日子,门某某说找不到刘士辉了。等门某某找到刘士辉,刘士辉还了门某某6万元本金后又找不到了。后经双方说合,刘士辉同意以34万元将抵押的房子卖给门某某。门某某说刘士辉抵押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10、证人薛某证言证明,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6的农行卡,一直由其表哥门某某使用。刘士辉诈骗的40万是门某某的。11、借款协议证明,2012年2月19日,刘士辉自愿以房产证作抵押向门某某借款40万元,期限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2年8月19日。担保人赵某、尤某。12、房屋买卖合同书证明,2013年8月14日,刘士辉、孙某自愿将曲阳县旧公安局小区南楼3单元二层东门房屋所有权出售给门某某,协定价34万元。1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2012年2月19日,卡号62×××16通过网银转账转出一笔30万元,一笔10万元。14、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证明,2012年2月19日,刘士辉农行卡通过网银转账转入30万元。15、被害人卢某乙陈述证明,2012年4月23日,卢某甲打电话说刘士辉在东北承揽了工程,资金周转不开,让刘士辉到卢某乙基金会借点钱,用刘士辉在曲阳县旧公安局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作为抵押。刘士辉及其妻孙某到卢某乙在党城乡党城村开的基金会,他们把房产作为抵押在卢某乙处借了20万元,刘士辉打了借条,孙某的担保人,利息是二分五,借款时间三个月。基金会先扣了三个月利息15000元,卢某乙给刘士辉的农业银行卡上转了185000元。2012年5月23日协议到期后刘士辉故意推脱拒不偿还借款。刘士辉在2013年4月份还了4万元的利息,后来就找不到了。2013年8月23日找到了刘士辉让他还款,刘士辉说不还利息了,分期还款,双方又重新签了一个协议,写明刘士辉每个月还5万,分四个月还清,如果不按协议偿还,刘士辉自愿将抵押的房产过户,但过了一个月就又找不到刘士辉了。2013年12月份,到刘士辉抵押的楼那去看房,见门某某拿出了同样的房产证,才知被骗。16、证人卢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刘士辉说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了让卢某甲给他找20万元,用一个月,可以抵押他在曲阳县旧公安局小区的房产证。卢某甲打电话问了在党城村开基金会的堂弟卢某乙,卢某乙也同意,利息的事是他们双方自己谈的。过了些日子,卢某乙打电话说刘士辉利息也不还了也联系不上了,卢某甲给刘士辉打电话也打不通。2014年2月份左右,卢某乙打电话说刘士辉抵押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17、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证明,2012年4月23日,刘士辉农行卡转入18.5万元。18、协议证明,2013年8月28日,刘士辉分四个月偿还所欠卢某乙20万元,如不按协议规定偿还所欠款项,刘士辉愿将所押房产正阳街旧公安局小区南楼3单元301过户给卢某乙。19、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6日在曲阳县二医院道口的信用联社门口,刘士辉用旧公安局家属院内3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十万元,说若还不了钱房就是张某的,张某把9.6万元打到刘士辉提供的孙某的信用联社的银行卡上。后电话打不通,人也见不到。张某去看抵押的房产,见门某某也有一个房产证,才知被骗。20、明细账查询证明,2012年11月26日,孙某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转入9.6万元。21、协议证明,2012年11月26日,刘士辉同意将座落于正阳街旧公安局家属院内南楼3单元201室卖于张某,金额10万元。2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6日,刘士辉开车带孙某到了曲阳县二医院十字路口附近,刘士辉向张某借了十万元,孙某作担保。刘士辉让张某把钱打到孙某的信用联社卡上,张某扣息后打到该卡96000元。刘士辉说还过门某某6万元,还欠门某某34万元,后门某某在家里要账时,经门某某和刘士辉商量制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从门某某那里借了钱过了些日子,刘士辉通过卢某甲在党城村的一个基金会借款20万。后来好多人到家里要账,说刘士辉抵押了假的房产证骗他们。只有这一套房产,是正阳街旧公安局家属院内南楼3单元301。楼的一层是车库,不连车库就是3单元二层东门。2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公安机关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假的。经查存根,刘士辉于2004年8月26日在该单位办理了旧公安局小区3号楼3单元301的房产登记,所有权证号是2004-292。刘士辉又于2013年11月14日办理了该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的丢失补证业务,原证号为2004-292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新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权证号为2013-8**,产权人为刘士辉,当天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由刘士辉和孙某夫妻共有过户为刘士辉单独所有,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权证号为2013-8**,产权人为刘士辉。24、李某丙、门某某、卢某乙、张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显示所有权证号是2004-292,所有权人是刘士辉,房屋坐落于正阳街路东旧公安局院内,产别:私产。幢号:3房号:3301所在层数:3。25、曲阳县产权产籍监理所证明证实,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士辉的“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26、辨认笔录证明,李某丙、门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张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刘士辉。27、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17日,被害人门某某将刘士辉扭送至曲阳县公安局恒州刑警队。2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士辉的身份情况。29、被告人刘士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好多基金会都要抵押房产证才给贷款,刘士辉想到让办假证的伪造房产证。刘士辉在县城大街的电线杆上看到办假证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拿原房产证的复印件花400元办了假房产证。用假房产证通过韩某某在文德村的一个基金会抵押贷了20万,用6个月,是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给的,因刘士辉之前欠韩某某5万元,刘士辉让对方转账时给自己的农行卡转了15万元,给韩某某转了5万元。2012年2月19日又找到办假证的办了个房产证,通过赵某找的尤某,尤某又找到门某某开的基金会,以房产证抵押,赵某和尤某做担保贷了40万,用6个月,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给的,刘士辉让门某某给自己的农行卡转了30万,给自己提供的另一张银行卡转了10万。刘士辉用40万元还了其他基金会的利息。大概过了几个月还了门某某6万元本金,把剩下的34万给门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书,把房子卖给门某某,但刘士辉知道房产证是假的根本过不了户。2012年4月23日又找了个办假证的办了个假房产证,找同事卢某甲在党城基金会以房产证作抵押贷了20万,也是通过网银转账给的钱,扣息后给刘士辉的农行卡转了18.5万元。拿到的钱大部分还了基金会的利息。2012年11月为还其他基金会的利息,刘士辉以假房产证抵押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写有将刘士辉座落于旧公安局家属院内的房产卖于张某,金额壹拾万元的协议。刘士辉让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孙某的信用联社卡上,张某扣息后转了96000元,刘士辉用于还其他基金会的利息。因别的基金会跟刘士辉要利息,刘士辉故意把以前用的手机号码关机了。刘士辉因又想贷款,于2013年11月份把曲阳县旧公安局小区3号楼3单元301的房产证办理了挂失补了新证。刘士辉供只有这一套房产,是正阳街路东旧公安局小区南楼3单元301室。楼的一层是车库,不连车库就是3单元201。30、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刘士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无存款记录;截止2015年1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8480190580593316卡余额0元,6228481261689002811卡余额12.7元;截止2015年1月8日,在邮政储蓄银行的6210981340006066817卡余额7.5元,在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10210051600544306卡余额160.12元。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都某证言、辨认笔录及都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士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士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曲阳县产权产籍监理所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士辉为取得被害人钱财,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并以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以借贷为名与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被害人财产,证明被告人刘士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被告人刘士辉辩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认为是诈骗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士辉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是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故对被害人李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增辉、被害人门某某、卢某乙提出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对被告人刘士辉数罪并罚及被告人刘士辉的辩护人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士辉诈骗数额应以案发前实际未归还的数额即75.1万元予以认定。被告人刘士辉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士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士辉退赔被害人李义强人民币17万元,门某某人民币34万元,卢会宣人民币14.5万元,张永浩人民币9.6万元。(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玉红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高玉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