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田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田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王光明。委托代理人李进旗,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与被告田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