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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田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田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王光明。委托代理人李进旗,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与被告田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