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5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陈胜辉、闫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霞,陈胜辉,闫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809-1号申请执行人林霞,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陈胜辉,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闫淑琴,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陈胜辉、闫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厦鹭证执字第00115号公证书及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厦鹭证内字第2080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公证费15644元、律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605号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4号1912室、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7号之10单元、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603号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闫淑琴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5号3368室的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8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