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台州奥博管业有限公司与鲍菊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奥博管业有限公司,鲍菊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台州奥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翀。委托代理人:林泽平。被告:鲍菊素。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原告台州奥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为与被告鲍菊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博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鲍菊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已对被告鲍菊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奥博管业���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