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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安徽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3-1号原告:张磊,男,1991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晁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安徽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嘉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2367.2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15年5月28日,张磊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评估总价值为305.3万元的五套房地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徐艳芹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17号青和宝地2区7#301室房地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50053**号)、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25号凯莱文苑7#604室房地产(权证字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50053**号)、备案登记在担保人徐艳芹、张长征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云天之都精品城1幢一单元负一层11082室、11083室房地产(合同编号分别为:第1311300063、第1311300042)、备案登记在张磊名下的坐落于淮北市中央花城(北区)7幢1201室房地产(合同编号为:1306050173);二、冻结被告安徽嘉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2367.2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