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小田、薛小江等与杨小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田,薛小江,杨小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范小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原告薛小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被告杨小狗,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李爱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小田、薛小江诉被告杨小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小田、薛小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狗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田、薛小江撤回对被告杨小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