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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小田、薛小江等与杨小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田,薛小江,杨小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范小田,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原告薛小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被告杨小狗,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李爱萍,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小田、薛小江诉被告杨小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小田、薛小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狗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田、薛小江撤回对被告杨小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