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3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37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郊汲水桥堍。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韵康,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东村(镇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赵汉平。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与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木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的租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4450元由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14年12月5日,权利人苏州市木渎金桥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以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发展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给付10144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144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5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宝顺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藏书藏中路1428号房屋三幢及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均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且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中,本院已查封的车辆及房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木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跃 辉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文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