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范家勇与吴成、吴宇威、高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勇,吴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范家勇,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吴成,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吴宇威,男,汉族,1991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高珠秀,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勇诉被告吴成、吴宇威、高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家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庭前达成和解,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吴成、吴宇威、高珠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家勇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家勇撤回对被告吴成、吴宇威、高珠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原告范家勇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