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李佑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李佑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区永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海亮,该公司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佑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句容市。上诉人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佑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慧明公司与李佑明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双方在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慧明公司主张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李佑明拒绝签订,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据此判令慧明公司向李佑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慧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