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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赵某。被告:冯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廷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