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赵某。被告:冯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廷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