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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陆玲亚与盛卫国、杭州福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玲亚,盛卫国,杭州福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陆玲亚。委托代理人:王锦辉,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斯忠贤,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卫国。被告:杭州福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三义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武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344、346号。代表人:徐德,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玲亚诉被告盛卫国、杭州福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玲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玲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玲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陆玲亚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