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石燕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石莉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郭志强,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石莉燕,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诉被告石燕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将纠纷解决完毕,故原告郭志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