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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曹生政,纪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杨威,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曹生政。被执行人:纪淑媛。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曹生政、纪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为被执行人青岛顺政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城阳区,可供执行财产亦主要位于城阳区。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诉讼成本,便于协调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城阳人民法院执行。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4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