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水利与苏宜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利,苏宜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吴水利,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金奖、林梅芳,厦门市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宜恭,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利与被告苏宜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水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水利撤回对被告苏宜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水利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