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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培荣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褚培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荣,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褚培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孙培荣,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从德,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褚培宏,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荣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褚培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孙培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培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培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2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孙培荣负担。审 判 长  吴其银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华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