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秀清。委托代理人侯延彬,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合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青,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绍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清诉被告国风合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清的委托代理人侯延彬、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绍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清诉称,2012年11月30日前,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累计向我借款150万元,月息1分6厘,应给付借款利息为55.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30前偿还上述借款的50%,余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上述利息55.15万元,并给我出具一份借款协议。后经催要,被告国风合金公司于2014年年底给付部分借款本息,下欠借款本息为286250元,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给付下欠本息286250元。原告王秀清围绕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2012年12月1日,被告国风合金公司与原告王秀清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2年11月30日前,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累计向原告王秀清借款150万元,月息1分6厘,应给付借款利息为55.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30前偿还上述借款的50%,余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上述利息55.15万元;二、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其他应付款王秀清的帐页一份。证明:2015年帐页上显示上年结转贷款王秀清:286250元。被告国风合金公司对原告王秀清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对,被告国风合金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下欠原告王秀清借款本息合计为286250元也是事实,但我公司现在资金周转不开,没有现金偿付。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法律事实:2012年11月30日前,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累计向原告王秀清借款150万元,月息1分6厘,应给付借款利息为55.1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30前偿还上述借款的50%,余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上述利息55.15万元,并给原告王秀清出具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协议,甲方(贷款人):王秀清,乙方(借款人):山东国风精工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曾向甲方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因乙方暂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为明确双方权责,现就借款延期事宜,协议如下:一、截止2012年11月30日,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50(壹佰伍拾)万元,应付甲方借款利息55.15万元。二、还款期限: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的50%,余款2013年11月30前付清;三、借款利息:1、乙方于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甲方利息(2012年11月30日前借款利息部分)合计55.15万元。2、月息1.6%,到期还本付息,乙方若逾期支付利息,自逾期日始,按照每日2‰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条款,甲方:王秀清、乙方栾玉才签字,并加盖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的公章”。还款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王秀清催要,被告国风合金公司于2014年年底前给付原告王秀清大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借款本息为286250元,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至今未给付。现原告王秀清要求被告国风合金公司给付下欠本息28625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清与被告国风合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负有清偿欠原告王秀清借款本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秀清借款本息2862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40元,由原告王秀清负担249元,由被告国风合金公司负担5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