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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范家枝与王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家枝,王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133号申请人范家枝。被执行人王会明。范家枝申请执行王会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家枝依据生效的(2008)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会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586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0元、执行费2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会明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范家枝家庭经济困难。依据有关规定,本院申请对申请人范家枝司法救助2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