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宏跃与安徽省池州市富新超细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跃,安徽省池州市富新超细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831-1号申请执行人:姜宏跃,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富新超细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宏跃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富新超细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池民一终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富新超细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308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