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守贵与梁现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贵,梁现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张守贵,务农。被告梁现雪,务农。。原告张守贵与被告梁现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守贵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梁现雪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守贵到庭参加诉讼,梁现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守贵诉称,2006年期间,张守贵到梁现雪在安徽省马鞍山承包的防腐保温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梁现雪欠张守贵工资共计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张守贵多次催要,梁现雪总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梁现雪未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守贵要求梁现雪给付工资款2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张守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7年2月16日梁现雪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梁现雪欠张守贵工资款的事实。针对争议焦点,梁现雪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张守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期间,张守贵到梁现雪在安徽省马鞍山承包的防腐保温工程处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梁现雪下欠张守贵工资2000元,并出具内容为:“欠条欠张守贵07年工资2000元贰仟元整07、2、16梁现雪”的欠条一份,后经张守贵多次催要,梁现雪拒绝给付,无奈,现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张守贵到梁现雪在安徽省马鞍山承包的防腐保温工地打工,为梁现雪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守贵提供劳务后,梁现雪负有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对张守贵要求梁现雪给付工资款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梁现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守贵工资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现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