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刑 � � � 判 决 书(2015)沾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文盲,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3月7日被沾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居家中。沾益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公诉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沾益县大坡乡其家菜地中非法种植罂粟。2015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胡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367株。被告人胡某某到大坡乡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罂粟1367株,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和理化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136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罂粟1367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静人民陪审员 房湘人民陪审员 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