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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练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练某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区顺安(是原告练某某的媳妇),女,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练彩莉(是原告练某某的女儿),女,住新兴县。被告朱某某,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练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雄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区顺安、练彩莉,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某某诉称,原告在2008年丧偶后,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离过婚的被告朱某某相识,2010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有年龄代沟,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个性行为,性格暴躁、懒惰、不做家务,不讲卫生,自私自利。经常对原告及家人和孩子恶言恶语,说背后话,搬弄是非。婚后一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拜佛为由,一个月、二个月不归家,后来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原告家中有一个小孙女,都是由原告独力承担照料,被告居然开口每月要原告支付3000元才照料小孙女。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变成仇人,搞不团结,不讲理由,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及家人的亲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前,原告与被告已经同居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有了比较深厚的感情才自愿登记结婚,并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也尽到了妻子的责任,对原告的子女也视同亲生子女一样对待。平时,被告也购买一些东西给原告的子女,但怎么也温暖不了原告的子女和媳妇的心。以前,被告从家里搬出去居住,也是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的共识。在原告的孙女出世三个月后,被告到深圳打工,一般是一至两个月时间就回家一次,夫妻之间无话不谈,彼此诉说人生的喜怒哀乐。2015年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马上赶回家尽孝道。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子女所逼,子女干涉父亲的婚姻本身就是违法的。原告不敢将想要离婚的事实真相公之于众,只能说明原告是自欺欺人而已。现在,被告的母亲正处于病危,被告愿意与原告一起共同应对目前的经济困境和人事环境,共渡难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虽然出现了一些意见分歧,但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原告的儿子结婚,2013年2月20日原告的孙女出世。原告的孙女出世三个月后,被告到深圳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与原告共聚。2015年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也从深圳赶回家尽孝道。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是好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2、结婚证;3、户口簿,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相识半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扎实的,婚后感情是良好的。结婚是夫妻双方的人生大事,双方应该加以珍惜。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有时不和谐是难以避免的,双方均应检讨自己的过错,努力改进不足,为创建幸福家庭而努力。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