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生刑诉(20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福安市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楼尾”山场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01亩,受害林木蓄积量499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4950元。同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郑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福安市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楼尾”山场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01亩,受害林木蓄积量499立方米。同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投案。另查明,上述森林火灾的受灾村民郑有旺等多人希望对被告人郑某甲处轻处罚或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报告、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郑某丙的证言;受害人郑树中、郑长华、郑有旺、郑君书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下楼尾”山场平面示意图、谷歌截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笔录、失火山场平面图、现场指认照片;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下楼尾”山场森林火灾现场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950元,是以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经济损失折算证明为依据,该折算证明是以被废止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标准不合法,不予采信,因此对公诉机关经济损失的认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取得受灾村民郑有旺等多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建霞代理审判员 翁慧娟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