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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全燕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燕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侯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879号罪犯王全燕。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临罗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全燕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全燕悔改表现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王全燕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燕在呈报减刑材料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严重影响监区监管改造秩序,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山东省临沂监狱撤回鲁临狱减建字(2015)第879号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