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志春与施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春。被执行人施小根。申请执行人张志春与被执行人施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施小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志春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执行费38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施小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施小根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施小根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志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施小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春如发现被执行人施小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