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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培记、朱同莲等与新泰新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培记,朱同莲,王鑫炎,陈宪章,新泰新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记。委托代理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同莲。委托代理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炎。委托代理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宪章。法定代理人王鑫炎,系陈宪章之母。委托代理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新光医院。法定代表人肖振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萍,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培记、朱同莲、王鑫炎、陈宪章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36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培记、朱同莲、王鑫炎、陈宪章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其申请免交诉讼费但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培记、朱同莲、王鑫炎、陈宪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健审 判 员  李腾代理审判员  王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