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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被告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齐某,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在延吉市依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并由第三人魏文彬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延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在延吉市依兰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3570599元。二、冻结第三人魏文彬的房屋位于延吉市新兴街154-16-1号房屋,产籍号156169,面积为137.64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手续。上述房屋在冻结期间,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期限房屋为三年,存款为6个月)。如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行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