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虞文伟与卢启君、黄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伟,卢启君,黄官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96号原告:虞文伟。委托代理人:王继锋,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启君。被告:黄官香。原告虞文伟为与被告卢启君、黄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文伟的委托代理人王继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启君、黄官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文伟起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卢启君由被告黄官香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卢启君借款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官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卢启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官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卢启君、黄官香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虞文伟、被告黄官香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卢启君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卢启君由被告黄官香担保向原告虞文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卢启君、黄官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卢启君、黄官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4月18日,被告卢启君由被告黄官香担保向原告虞文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虞文伟(出借方)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起……借款人应按期还给出借方本息,如逾期偿还则愿意每天按本金的千分之一付利息给出借方。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并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担保人愿意对借款人上述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特立此据!借款人卢启君,2014年4月18日,保证人黄官香。”借款后,被告卢启君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官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卢启君由被告黄官香担保向原告虞文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卢启君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卢启君借款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黄官香作为借款的担保人,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依法应当对被告卢启君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黄官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启君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启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文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官香负连带责任。且被告黄官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启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启君、黄官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