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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1号原告:张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需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王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