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58-1号原告:张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谋权,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需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王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