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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连珍与董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连珍,董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武连珍,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拴忠,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珍与被告董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武莲珍承担。审 判 长  李文翠审 判 员  雒 滢人民陪审员  炊引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