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连珍与董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连珍,董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武连珍,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拴忠,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连珍与被告董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连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武莲珍承担。审 判 长 李文翠审 判 员 雒 滢人民陪审员 炊引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关注公众号“”